关于《内蒙古教育督导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推动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促进我区各级各类教育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464722404@qq.com邮箱。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督导室(呼和浩特市丁香路5号,邮编01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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