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8日第五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科技奖评审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及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国家科技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提名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者(以下简称评审组织者)是指负责国家科技奖日常工作的奖励办以及受奖励办委托组织专用项目评审工作的单位。
国家科技奖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接受评审组织者聘请,在国家科技奖评审、异议处理、项目考察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国家科技奖提名者(以下简称提名者)是指《条例》规定的具备国家科技奖提名资格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国家科技奖评审对象(以下简称评审对象)是指国家科技奖候选人以及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在科技部领导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指导下,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对举报反映问题的核查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奖励办作为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立监督部门,按照监督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活动的日常督查工作,受理信访举报、异议、投诉并进行督办或调查核实,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驻科技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经查实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 国家科技奖评审行为准则
第八条 评审组织者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国家科技奖提名、形式审查、异议处理、考察、评审和授奖等活动中的工作规则、程序和办法,认真履行对国家科技奖评审的管理职责。
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选聘专家评委。
(二) 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打探、窃取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非自身工作职责需要的其他评审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超越职权查阅或修改评审过程信息。
(四)不得违规泄露提名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实名异议人身份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不得为评审对象向评审专家打招呼,不得介绍、引领提名者、评审对象及有关人员走访评审专家和其他专家,从事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六)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发表评价性、导向性意见,或以任何方式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的影响,不得隐瞒、歪曲或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意见。
(七)不得索取或接受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私自在提名者、评审对象相关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在提名、评审、考察调研、异议处理以及政策宣讲等公务活动中收取个人报酬,享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八)不得违规为提名者、评审对象修改提名、答辩、项目考察、异议处理等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九)不得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科技项目评奖,不准擅自组织和参加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讲座、培训等活动,不得参加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项目鉴定、验收、评审等借国家科技奖影响力牟利的活动。
(十)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妨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站在国家的高度,从全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家科技奖评审的规定、程序、办法,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独立、公平、公正地对有关评审对象做出负责任的评价或提出咨询意见。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评审回避要求,与评审对象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者说明并回避。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专家身份、评审活动安排有关情况,泄露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等,擅自公开专家讨论、表决等有关评审过程信息。
(三)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以任何形式为评审对象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不得投感情票、单位票、学科票、利益票;不得接受请托,应主动谢绝一切具有拉票性质的拜访。
(四)不得索取或接受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享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牟取利益。
(五)不得因个人恩怨或利益关系等问题,恶意贬低评审对象和其他评审专家;不得利用行政职务或学术地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发表评价性、导向性意见或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请他人代为评审;不得串通他人投票、表决。
(六)不得擅自将收到的异议和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讨论或转发给其他评审专家。
(七)不得在项目考察和异议处理活动中,协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 提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人选,在提名遴选工作中恪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守廉政行为规定,认真做好提名前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提名材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积极配合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活动相关的异议、举报。
提名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做无原则提名;不得与评审对象协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提名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人选。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提名书涉密内容和异议调查处理工作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三)不得索取或接受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享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四)不得纵容、协助或包庇评审对象向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赠送或提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进行请托游说、拉票等活动。
(五)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开展调查、恶意拖延调查、不配合调查;敷衍塞责、徇私舞弊,做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打击报复异议人。
第十一条 评审对象有义务配合评审活动的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提名材料有效、真实、准确。
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提名材料中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夸大成果水平及应用情况,隐瞒技术风险;在成果署名等方面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人为拼凑、包装项目。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审专家名单等评审信息。
(三)不得向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提名者赠送、提供或许诺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四)不得请托游说评审专家,不得请托任何机构、人员以任何形式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五)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贬低其他评审对象或评审专家。
(六)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或评审专家。
(七) 不得在异议处理中弄虚作假,藏匿、销毁、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打击报复异议人,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八)不得在考察调研中作不实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章 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
第十二条 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奖励办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项目公示,并对受理的异议和信访举报督办或调查核实,依有关权限作出公正处理,或按程序提交相应评审组织审议、裁决。
(二) 奖励办对纪检监察部门转办的异议和信访举报等事项,按要求督办或调查核实并报告处理情况。
(三) 监督委员会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列席评审会议、听取并审议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报告、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对评审活动各环节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四)奖励办监督部门通过履行日常职责,对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应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学术问题评议等相关工作机制,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
(六)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或奖励办监督部门举报和投诉,由相关部门和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参与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主管部门视问题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或取消其参与评审组织工作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奖励办离退休人员违规干预国家科技奖评审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等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提名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科技部或奖励委员会根据权限,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其上级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国家科技奖提名资格等处理;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人员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对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科技部或奖励委员会根据权限,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一定期限内被提名国家科技奖的资格等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已经授奖、经查实符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公开通报,并可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终身被提名国家科技奖的资格,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相关评审对象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13日奖励办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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